近年來,電動車逐漸成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這種便捷的交通工具也受到了廣大在校大學生的喜愛,但由于部分電動車駕乘人員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緻使電動車交通事故頻發。據統計,在電動車交通事故的死亡人員中,絕大部分是由于未佩戴安全頭盔或安全頭盔沒有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緻使頭部顱腦損傷,給衆多家庭的生命财産造成重大損失。
通告中說的全市範圍包括縣市區、農村嗎?
通告中的“本市行政區域”指的是南通所轄的所有範圍,包括南通市區、各縣市區。
這次通告裡沒有提到電動車帶人的問題,搭載成年人處罰嗎?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駕駛、搭乘電動車人員年齡和搭乘人數做了明确規定,并于今年7月1日起已經開始實施:
1.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2.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隻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按規定載人的,将會處以20元罰款。3.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農村道路也是道路,《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駕駛、搭乘電動車人員年齡和搭乘人數做了明确規定,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隻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如果是騎“永安行”等共享電動車也需要佩戴頭盔嗎?如果不戴會處罰嗎?
對于共享電動自行車,同樣要遵守《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要求,駕乘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根據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通告,9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将進行處罰。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駕駛超過使用年限或者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複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挂、故意遮擋、污損号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标準的,南通市區市民朋友可以在交警一、二、三、四、五、十大隊上牌,如果是不符合新國标電動自行車标準的,不予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