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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保衛處發布時間:2022-03-24浏覽次數: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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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保護公共财産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體現“誰主管,誰負責”的綜治原則。

第三條 消防委員會在學校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消防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各單位應當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教學、科研、生産、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各項事業的發展相适應。

第四條 本校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合作辦學單位、外駐公司以及在院内工作、學習、務工、生活的各種人員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消防責任

第五條 在學校黨政領導下,建立“三級消防責任制”。學校成立消防委員會,負責全校的消防工作,辦公室設在保衛處。各級單位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任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工作,還應确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組建義務消防員隊伍。

第六條 學校消防委員會工作職責如下:

(一)認真貫徹中央和國務院及省市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二)督促學校的法人代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拟訂學校消防管理工作年度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拟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後實施;

(四)監督檢查校内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五)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六)确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院内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定期對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十)受理駐校内其他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院内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賬;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第七條 學校校長的消防安全職責

學校的校長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隐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衆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各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是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1.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内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3.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4.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隐患整改;

5.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6.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7.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 學校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在學校消防委員會和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檢查、監督,行使獎勵與處罰職權。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的防火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負責向學校消防委員會和上級消防部門彙報工作。根據學校的實際建立全校重點部位的防火檔案和消防器材檔案。

第十條 各單位行政一把手、各合作辦學單位、科技園外駐公司、後勤承包商、資産處對外出租房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并與其所屬單位和人員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必須全面負責本單位防火工作,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本單位教學和管理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認真落實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和落實本單位的防火崗位責任制度,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四個能力建設的教育和培訓,全體員工都要達到“三懂三會”。“三懂”,即懂本崗位(生産)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懂各種滅火器材性能,懂預防火災的措施;“三會”,即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止、糾正本單位人員的違章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消除火災隐患。凡屬本單位無法解決的隐患,及時上報學校有關領導和保衛處。

(五)組建本單位的義務消防員隊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演練,保護好防火設施,落實責任,防止滅火器材損壞和丢失,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安全疏散标志完好有效。

(六)一旦發生火警,要立即給“119”和保衛處報警。并要組織人員及時撲救,同時要防止人員傷亡。在火災撲滅後,要注意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上級消防部門和學校保衛處調查處理發生的火災事故。

(七)學校重點防火部位必須做到五有:有防火責任人,有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有數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滅火器材,有義務消防員。防火重點部位在節假日必須安排人員值班。

(八)嚴格用火用電制度,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員工按規定進行處理。

(九)對公安消防機構和消防委員會檢查發現的火災隐患,嚴格按要求整改,在整改期間,要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十) 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委員會備案;各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周邊開發以及出租房屋、臨時用工住所做好防火工作。

(十一)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除上述第十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自願者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二條 單位及駐校内其他單位應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完成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各單位及駐院内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單應報送校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學校義務消防隊職責

學校全體校衛隊人員承擔專職消防員的義務,發生火災時必須服從保衛處指揮。

(一)認真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消防法規;

(二)在學校消防委員會的領導下和保衛處的具體指導下,進行消防工作,開展防火宣傳,制止和勸阻違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消防隊員要定期參加消防知識培訓及滅火訓練;

(四)發生火災時,要及時趕赴現場,積極參加滅火工作;

(五)救火時必須服從現場指揮和統一調配;

(六)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七)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隐患及時彙報和主動整改;

(八)熟悉學校區域内的室内外消防栓的方位、地點,檢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是否便于使用,注意保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在規劃校園建設時,必須同時規劃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公共消防沒施,落實消防設施的建設。

 (二)學校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公共用房的裝修、臨時用房的修建,必須按新《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向消防部門申報、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批手續。審批後,方可施工。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公共用房的裝修、臨時用房的修建,要将安全消防通道列入設計之中。按建築物的使用要求,設計消防設施、消防自動報警裝置,并按消防技術規範配置滅火器材。

 (四)建築工程峻工後,甲乙雙方要會同消防部門、保衛部門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要做好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批手續、消防設備和房産建築圖紙及與消防有關的技術資料的存檔工作。凡不符合防火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學校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學校要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六)建築物内的安全通道中不得堆放雜物,堵塞通道。建築物外不得有違章建築妨礙消防通道。建築物内的消防設施,本着“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由使用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一)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承包工程施工的單位負責。學校後勤處、資産與基建管理處是主管院内工程承包的部門,應向施工的單位介紹學校情況,宣傳有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施工單位管好自己的人、财、物,認真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施工單位應确立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為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現場的負責人應經常與學校保衛處聯系,接受學校保衛處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監督。

(三)建設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l、學校建築工程的施工單位須在工程開工前的15日内将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報保衛處備案。

2、因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築,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嚴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違章作業。

4、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學校保衛處審查批準,發給《動火證》,方可作業。《動火證》隻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内有效。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要按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要符合防火要求;使用後的廢氣物料應及時消除。建築工程不得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6、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自己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

7、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暖措施。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

學校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保證消防經費的投入,不斷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裝備水平,按規定招标消防設施維保,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進行定期維護。

(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屬學校公共财産。保衛處負責全院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登記造冊。各單位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需調整消防設施位置及學校各合作辦學機構、科技園外駐公司、食堂承包商自行配置和保管的消防器材,需書面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根據情況指定擺放位置。

(二)各單位都要有專兼職人員對本單位範圍内的消防栓、滅火器材、自動報警裝置、疏散标志、消防警示牌等進行管理,要建立消防器材檔案。

(三)消防器材除在撲滅火災等緊急情況使用外,嚴禁挪作它用。

(四)消防器材要設置在穩固明顯、便于取用、防止潮濕、不影響安全疏散的地方。要經常檢查、清點、擦拭、保養,以保證器材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态。

(五)應當保障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設置在建築物内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應急照明設施、防火門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态。

(六)經常檢查,并将責任落實到人。因管理不善而發現丢失、損壞或由于保管不善造成鏽蝕失效等情況,一旦發生火災影響滅火時,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人員密集場所、财務室、現教中心、學生公寓、教工宿舍、圖書館、體育館、實驗實訓室、機房、配電房)

消防重點部位要依法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嚴格、自覺地履行《消防法》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确定本單位和所屬各科室、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隐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确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檔案,确立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标志,實行嚴格管理;

(八)實行日查、周查、月總結的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記錄;

(九)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一)建立義務消防員隊伍,提高本單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要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具體的貫徹意見,對各條規定細化、量化工作标準,并認真執行。

第十八條 用火用電的管理

(一)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學校保衛處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二)消防重點部位,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不得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須經本部門領導審查,報保衛處批準,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确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嚴禁亂接電線,确因工作需要接臨時線路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後勤服務處批準并安裝,所有線路必須穿阻燃管。   

(四)嚴禁私自使用電爐,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電爐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後勤服務處批準,使用中要保證安全。

(五)對供電線路要經常檢修,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發生意外。

(六)嚴禁在學校内任何地方焚燒廢紙、書刊、垃圾或傾倒液化殘液。

第十九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一)安全疏散設施是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應急照明、防火門、防火卷簾、火災事故廣播等供人員疏散和指導疏散的設施。

(二)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将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擋、覆蓋,嚴禁在防火門、防火卷簾處堆放物品。

(三)嚴禁在安全出口處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栅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要經常進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态。

(五)實驗室、實訓車間内放置各種材料和實驗設備時,應至少留有寬度不小于2米的安全通道。

(六)全院各重點部位要有不少于2個以上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内租賃房屋的當事人應當與學校資産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資産處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

(一)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1、學校保衛處每年對師生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并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2、各單位對員工要經常性開展消防安全培訓,要組織新上崗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二)宣傳教育和培訓内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衆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本院的重點工種職工,如電焊、電工、汽車修理人員等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能上崗操作。

(三)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1、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拟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2、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内容;

3、對進入實驗實訓室、機房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4、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宣傳欄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檢查

(一)學校消防委員會每季度對各二級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對消防重點部位每月檢查一次。檢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2、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3、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4、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5、火災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6、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8、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二)各單位對本單位的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實行日查、周查、月總結的檢查制度;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巡查每兩小時一次,并确定巡邏人員、内容、部位和頻次,要有檢查記錄。

防火檢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5、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态,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11、針對上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的整改情況。

大禮堂、學術報告廳、小禮堂、會議室等公共活動場所活動結束後,要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三)防火檢查要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隐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隐患整改通知書》。

(四)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對校園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進行配置、檢查、保養等事宜,将配置檢查、維修保養、檢測報告等書面資料彙總編制消防器材設施檔案。各單位對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發現損壞或挪作他用的情況及時逐級報告或當場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設施處于良好狀态。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隐患整改

(一)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防火檢查人員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要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态,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8.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等場所的;

9.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10.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1.對火災隐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二)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隐患,院消防委員會根據火災危險情況下發隐患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并按時進行複查。

(三)各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隐患,用書面的形式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保衛處立即報告,提出整改方案。院消防安全責任人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的部門、人員,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單位要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随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撿查人員有權利責令停産停業整改。

(四)火災隐患整改完畢,各單位将整改情況記錄報送院消防安全責任人和保衛處,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确認後由保衛處存檔備杳。

(五)對經公發消防機構檢查并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隐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按規定限期寫出火災隐患整改複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檔案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實行分級管理。院保衛處要根據學校情況确立消防重點,建立重點部位檔案和消防設施檔案;各二級單位也應确立部門的防火重點,建立部門消防檔案。

(一)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1.單位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各類建築物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消防産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3.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維修登記,做到種類清楚,數量清楚,配置的部位和有效期限清楚。

5.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人員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情況及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1.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2.火災隐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3.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習記錄;

4.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評比、獎懲記錄;

5.火災情況記錄。

(二)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消防設施全面檢測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消防檢查、巡查記錄,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火災情況記錄,消防獎懲情況記錄及應當記錄的有關消防内容的記錄。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二十八條  消防經費規定

(一)學校應當将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二)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院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三)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隐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四)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内部檢查、考核、評比之中,院消防委員會對以下情況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基層單位領導重視,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檢查落實認真,消除隐患及時,多年未發生火災事故。

(二)及時發現火災苗頭,并很快将其撲滅,避免造成人員和财産的較大損失者。

(三)組織本單位職工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

(四)模範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法規的行為,事迹突出的。

(五)在撲救火災事故中處置得當,表現突出者。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六)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突出的。

第三十條 對無視防火制度,發生問題者,尚不構成犯罪的,分别處以規定範圍内的處罰。

(一)不認真執行上級有關消防法規及本規定,存在火災隐患不按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的單位領導人,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公共财産較大損失及造成師生員工人身安全損失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各防火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而造成事故或災情的,學校給予通報批坪或紀律處分。

(三)違反規定動用明火的,保衛處有權責令停工整改,并對單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提請按有關程序給予紀律處分。

(四)随意挪用、損壞消防器材,依法追究其責任和賠償。

(五)重點工種人員不按規定上崗操作的給予相應處罰。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私自挪用消防設備,不得毀壞消防标志,不得随意搬動滅火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對違者依法給予處罰。

(七)發生火災24小時内隐匿不報的給予通報批評。

(八)對于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将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消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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