菠菜担保评级网址校園治安管理規定

發布者:保衛處發布時間:2022-03-24浏覽次數:102

南通理工學校園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為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結合菠菜信誉评级论坛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校園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範能力;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校園綜合防控能力,維護校園教學、科研和生活良好秩序;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預防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違法違紀,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和師生生命财産安全。

第二條  校園治安管理在學校黨政領導下,依靠專門機構和師生員工,采取綜合管理和防控措施,為學校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秩序。

第三條  校園治安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師生員工均有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的責任。

第四條 凡違反校園治安管理,擾亂校園秩序,妨害校園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産和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的各種行為,尚不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和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依照本規定處罰。

第五條 對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當事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有兩種以上違反校園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裁決,合并處理;違反校園治安管理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由責任人承擔醫療費用或賠償損失;違反校園治安管理情節輕微并誠懇承認錯誤,可從輕或免予處罰;情節較重又不主動承認錯誤或不服從裁決無理取鬧的加重處罰。

第六條 凡在本院工作、學習、居住、施工、務工的人員及其他人員,均适用本規定。

第二章 校園治安管理規則

第七條 嚴格校門管理。進入校門的人員都應接受門衛驗證檢查。校内人員進校門應主動出示證件;來校進修、培訓、施工、務工的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一律憑保衛處簽發的《臨時出入證》出入校門;來院從事公務或來訪客人須持有效證件登記後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參觀、演出、比賽、借用場地及其他在校内組織活動,接待或組織單位須經院辦及有關領導批準後提前 48 小時報保衛處。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校園或從校園穿行。

第八條 本校機動車輛、教職員工個人機動車輛、住校内教職員工家屬個人機動車輛、駐校施工單位機動車輛及其他與學校有關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須持有保衛部門簽發的“通行證”;外單位機動車輛原則上不準進入校園,來校公務或因特殊情況确需進入校園,經門衛同意登記後方可進入校園。所有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校門或強行進出校門。機動車輛出入校門時速不得超過5公裡。攜帶物品出校門的人員和機動車輛,應主動向門衛交驗由學校資産管理處開具的《物品出門條》在門衛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門衛查驗。

第九條 進入校園的各種機動車輛須遵守《南通理工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照指示路線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按劃定的停車位置停放車輛。校園内嚴禁亂停機動車,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練習駕駛機動車,嚴禁鳴笛。違反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 在學上下課高峰期,嚴禁任何機動車在校園内行駛,騎電瓶車、自行車、小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出入學校大門須下車推行。在校園内騎電瓶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不準騎快車,不準騎車打鬧,不準撒把騎車、不準違規載人。按指定停放位置停放擺好,嚴禁在校園亂停放。嚴禁電摩、機車等非機動車進入校園。

第十一條 國内外記者進入校園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相關的介紹信,并在進校前經學校領導或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園采訪。進入校園采訪的記者須遵守學校規定,不得以記者的名義和身份從事與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 經批準在校園經營的商業網點、餐飲點、書店、食品店及其它經營活動,必須持有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并在保衛處備案,在指定地點、部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校園内嚴禁無照經商、擺攤設點或串樓叫賣推銷商品,宿舍樓、辦公樓、教學樓不得擺攤設點搞經營服務;在校園臨時組織經營活動,必須經相關單位同意,由保衛處審批後在指定地點活動。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在校園組織經營性活動。

第十三條 嚴禁在校園制作、販賣、複制、出租、傳播、觀看反動淫穢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書刊、圖片及其他物品;嚴禁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四條 校内各單位的通知、啟事、告示、廣告、宣傳品應在學校相關單位審批後在指定地點張貼。校園禁止張貼大小字報,禁止張貼、散發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謗他人的宣傳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築物、教室、宿舍、課桌、廁所亂寫亂畫,不得亂貼、散發廣告。

第十五條 在校園内組織集會演講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提前48 小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批并向保衛處報備;未經批準禁止在校園組織集會、演講、遊行和罷課;不得以任何理由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六條 嚴禁在校園、宿舍樓、教學樓、辦公樓等公共場所亂摔、亂抛酒瓶等物品;嚴禁賭博、酗酒、圍攻、起哄、謾罵、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嚴禁騙取、敲詐、偷竊學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七條 愛護公物和設施。嚴禁折花摘果、破壞綠地。

第十八條 校園内禁止養犬。未經同意将犬帶入校園發生犬傷人或其它因犬引發的事故造成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由養犬戶承擔。

第十九條 校園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宗教活動,嚴禁“法輪功”及其他邪教組織進校園。禁止氣功組織在校園集會或組織練功活動。

第二十條 學生宿舍應設專人管理,嚴格出入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進行活動。學生宿舍未經批準不準留宿客人,嚴禁留宿異性。宿舍熄燈後嚴禁在校園及宿舍内高聲喧嘩、吹拉彈唱、放音樂等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和休息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校園舉辦集體大型活動,主辦單位需提前 48 小時辦理報批手續,并到保衛處備案。組織單位按規定安排專人負責維持活動現場秩序,參加活動的人員和觀衆必須自覺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動場所起哄、吵鬧、鬥毆,擾亂活動場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二條 教學樓、辦公樓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防範,樓内辦公室、實驗室等不得留宿人員。存放貴重物品的庫房、重點部位、實驗室、辦公室等場所要健全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嚴防盜竊、破壞及災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加強禮堂、報告廳、圖書館、食堂、浴室、運動場、體育館等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禁止在活動場所内打架鬥毆,聚衆鬧事和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嚴格财務管理制度,各級财務部門按規定限額存放現金,不準在辦公室存放大額現金。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流動人口和施工隊伍的管理。校内務工人員應根據《南通理工學校外來人員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施工單位在校施工期間要與保衛部門簽訂治安、消防責任書,施工人員在規定的範圍内活動。

第二十六條 校園内嚴禁燃放煙花炮竹。校園内嚴禁點明火,因需要點明火必須經保衛處批準。非滅火需要,嚴禁挪用消防器材,嚴禁動用消防設施,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情節、性質、後果和态度,分别給予當事人下列之一處罰:

(一)口頭批評;通報批評。

(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門衛管理,擾亂公共秩序和校園管理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對錯誤的認識态度,學生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教職員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一)出入校門違反規定,經教育不聽或圍攻、謾罵、毆打門衛人員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二)不出示有效證件、不登記、不聽門衛勸阻強行出入校門者;

(三)學生進出高峰期騎自行車出入校門不下車或跨騎、滑行不聽勸告者;

(四)個人攜帶大件物品或機動車運載物品不交驗《物資出校憑單》,在大門無理取鬧者;

(五)非校内機動車,未經允許駕車闖學校大門或堵塞大門,影響正常交通秩序者;

(六)機動車違反學校限行規定者;

(七)擾亂辦公室、教室、閱覽室、宿舍、食堂、禮堂、浴室、學生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正常秩序,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八)未經批準在校園擺攤、設點、經商,在校内串樓叫賣推銷商品者;

(九)在校園内主幹道、樓道踢足球、玩溜冰或追逐打鬧不聽勸阻者;

(十)在校園結夥鬥毆,尋釁滋事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在校園公共場所、學生宿舍、辦公樓、教學樓、校園主幹道起哄、聚衆滋事、砸玻璃、摔瓶子、燃燒雜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十二)在宿舍、辦公樓、教室、廁所及校園建築物亂貼廣告、亂寫亂刻低級下流字畫;故意損壞和擅自挪動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路燈、公用電話、體育設施者;

(十三)在校園結夥滋事、煽動鬧事、制造混亂或事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十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和保衛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者;

(十五)在校内養犬或将犬帶入校園者;

(十六)在校園起哄、圍攻、謾罵、滋事尚未引起嚴重事端者;

(十七)在校園公然挑逗、侮辱婦女,向婦女實施流氓行為者;

(十八)在校園、宿舍、教室、公共場所,酗酒、高聲喧嘩、唱歌、放音樂,影響他人正常休息、工作、學習不聽勸阻者;

(十九)在校園内聚衆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者;

(二十)在校園内制作、販賣、複制、出售、出租、收看、傳播淫穢音像制品、書刊、字畫,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違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品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二十二)非法收藏、攜帶、購買匕首、三棱刮刀、彈簧刀或其他國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者;

(二十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段施工,對溝、井、坑不設覆蓋物标志、防護欄的,或者損壞、移動覆蓋物标志、防護欄者;

(二十四)有一般火災隐患或防範措施不力,經保衛部門通知後仍不整改者;

(二十五)組織集體活動、舞會、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等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造成後果者;

(二十六)違反“禁放”規定,在校園煙花爆竹者;

(二十七)在校園無證駕駛機動車或酒後在校園開車尚未造成後果者;

(二十八)在校園行車時速超過 15公裡或随意停放機動車輛阻礙校園交通不聽勸告者;

(二十九)在校園練車或不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不聽勸告者;

(三十)在校園騎快車或騎自行車撒把,騎車打鬧不聽勸告者;

(三十一)破壞公共設施、門窗、桌椅、宿舍家具,破壞校園花草、樹木情節輕微者;

(三十二)翻越校園圍牆進出校園者不聽勸阻者。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和公私财物等行為之一者 , 學生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教職員工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一)打架鬥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後果嚴重者;

(二)雙方因口角互相毆打、擾亂學校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者;

(三)挑唆、煽動、糾集、指揮他人群毆的主要肇事者;持械打人緻他人重傷者;

(四)侮辱、謾罵教師或用暴力、恐吓信威脅他人安全者;

(五)用語言、書信,誣陷、攻擊、侮辱、诽謗他人者;

(六)偷看、隐匿、毀棄他人信件、郵件者;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八)騙取、偷竊、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财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九)吸毒、販毒或者教唆他人吸毒、販毒以及為吸毒、販毒提供條件情節輕微者;

(十)制作、複制、傳播、隐匿淫穢書刊、字畫、音像制品或淫穢物品及反動宣傳品者;

(十一)在宿舍或校園其他場所有留宿異性,非法同居、賣淫、嫖娼行為或為奸宿、賣淫、嫖娼提供條件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損壞學校聲譽行為或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者,學生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教職員工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校外使用假票證或偷竊、酗酒鬧事、打架鬥毆、破壞公物給學校帶來影響者;

(二)在校外非法男女同居或賣淫、嫖娼行為不端者;

(三)在校外參與非法組織,搞非法刊物、音像制品活動,或者參與未經公安部門批準的遊行、集會、演講等造成不良影響者;

(四)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者;

(五)構成犯罪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者。

第三十一條 安全責任、防範措施不落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一)重點要害部位需未落實安全責任人,安全防範不力,發生盜竊案件的;

(二)因工作不認真負責或擅離職守發生盜竊、火災等災害事故者;

(三)存放現金、票證超過财務規定的限額,滞留超額現金過夜或不在保險櫃内存放現金又不設專人看管,造成财産損失者;

(四)各種辦公用品,各種儀器、設備、貴重物品、珍貴資料無專人管理,無明确的管理制度,造成财産損失者;

(五)存放貴重物品的實驗室、教室、辦公室等部位,因管理不善或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造成财産損失者;

(六)工作人員離室不關窗鎖門、不關掉電源而發生盜竊案件或火災事故者。

第四章 處罰的執行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對于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各種行為,經調查核實,應給予學生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由由保衛處按照事實行為向所在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由學校報學工處審核通過,保衛處備案。屬給予教職員工處分的,由保衛處調查核實後移交人事處,由人事處按規定研究處理。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由保衛處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違法違紀或其它原因造成他人物品損壞、醫療費等損失,經保衛部門調解,拒不服從調解或調解後不按指定期限交納賠償金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保衛處及有關部門在執行本規定時,應嚴格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學生的處分及其他人員的處罰,要注重實事求是,堅持準确、慎重、嚴格、公正的原則,不得徇私舞弊。受處罰人員不服處罰可申辯或向學校書面申訴。

第三十五條 對維護校園治安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有突出表現,發現重大治安險情、隐患及時排除,發生火險、火災奮勇撲救者,視情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安全保衛責任不落實,對單位内部矛盾或不安定因素不及時調查處理,影響校園安全穩定的;單位轄區存在重大治安、火災隐患,通知後拒不執行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實造成後果的,不能評先受獎。

第五章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與《南通理工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并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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