菠菜担保评级网址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者:保衛處發布時間:2021-09-28浏覽次數:296

       第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有序的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嚴格管理,車輛和駕駛人員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保衛處是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校園道路交通實施管理。各部門、各學院應積極協助保衛處,共同做好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各部門、各學院、駐校單位要認真貫徹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所屬人員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駕駛員和機動車輛的管理, 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駕駛人、乘車人、行人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全校師生員工應服從學校統一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校園道路與交通設施

第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進行各類活動,不得在校園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堆放物品、擺攤設點、搭建棚房、設立宣傳牌、廣告牌、标志牌、指示牌等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時,須報學校批準;施工單位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間施工作業應配置足夠的光源照明,施工完畢應及時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條  進入校園的行人、各類車輛都有義務保護學校設立的标志标牌、隔離欄、标志線、減速闆、凸面鏡、警示桶、升降橫杆等交通設施完好,行人、各類車輛應按照交通設施的規定通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交通設施。

第八條  根據校園交通狀況,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保衛處在校園道路範圍内設置、劃定各類車輛停放區域,停車位不足時可設置臨時停車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影響車輛停放。

第九條  遇有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惡劣天氣、交通事故、大型活動等情況,根據學校統一安排,由保衛處負責實施包括行車路線、車輛停放、人員疏導等在内的校園臨時交通安全管制;學校各部門、各學院舉辦活動,應落實專人負責活動安全和交通暢通。

第三章  校内行人管理

第十條  行人應在人行道上行走,無人行道的道路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确認安全後再通行,禁止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搶穿。

第十一條  校園道路上禁止坐卧、停留、嬉鬧、打(踢)球, 禁止使用滑闆、輪滑等工具,禁止随意擲物、攀爬車輛及從事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應在監護人的照看下進入校園,以免發生意外。

第四章  非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輛出入管理

(一)師生員工使用的非機動車輛應證照齊全,保持車鈴、車 閘、車鎖齊全有效。

(二)非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應下車推行,主動接受門衛詢問、 檢查,攜帶大件物品出校的,應主動出示《物資出校憑證單》。

(三)在校學生嚴禁駕駛非國标非機動車進入校園(包括電摩、平衡車等)。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輛行駛管理

(一)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10 公裡/小時。

(二)按行車道靠右行駛,禁止反道逆行。

(三)拐彎前應減速、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通過視線不良的交叉路口時應減速慢行或下車推行。

(四)禁止騎快車、相互追逐、曲折騎行。

(五)禁止扶肩并行、雙手離把及做其他危險動作。

(六)禁止攀扶其他車輛行駛。

(七)嚴禁超長、超寬載物。

(八)禁止在人行道、綠化地、廣場、操場等處騎車。

(九)禁止學騎非機動車輛。

(十)禁止騎車帶人(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一)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在校園内騎車。

第十五條  非機動車輛停放管理

(一)校内所有非機動車應在車棚或劃定的停車區域内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禁止停放在步行道、建築物内部、建築物出入口及通道,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各學院應積極協助保衛處做好非機動車校内停放管。

第五章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出入校園管理

(一)學校對教職工駕駛的摩托車、燃油助力車實行教職工申請、所在部門審核、保衛處備案出入管理制度。教職員工使用的摩托車、燃油助力車應證照齊全,保持車鈴、車閘、車鎖齊全有效,憑個人證件、車輛有效憑證、所在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說明到保衛處辦理備案手續後方可進入校園。在校學生嚴禁駕駛摩托車、燃油助力車進入校園。

(二)學校對汽車實行車輛管理系統登記信息出入制度。校内公務車輛和教職工及直系家屬使用的機動車輛(憑機動車申請表、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複印件及有效證明材料)到學校保衛處辦理車輛管理系統錄入手續。進出校園配合門衛執勤人員檢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學校對外駐單位、合作辦學機構、後勤經營商戶車輛實行收費管理制度。後勤送貨車輛憑後勤供貨商入校憑證進校,供貨單位憑該證按學校規定出入校園,所持證件應随車攜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僞造,否則不予放行。

(四)車輛進出校門,應主動停車,接受門衛詢問、檢查;未經批準,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機動車輛攜帶貴重物品和儀器設備出校門,必須主動出示《物資出校憑證單》,經門衛執勤查驗後予以放行。

(五)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 上級有關部門公務車輛經審驗後,可直接進入校園。

(六)大型施工機械、重型車輛、10 噸以上載重車輛,須經批準後方可進入校園。

(七)非工作時間,校外車輛未經批準禁止進入校園。

(八)禁止學生駕駛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九)禁止校外人員駕駛摩托車、燃油助力車進入校園。

(十)禁止無牌證機動車輛以及出租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等車輛進入校園。

(十一)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

第十七條  機動車校園停放管理

(一)所有車輛除臨時停車(指駕駛員不離開車輛)外,一律按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并擺放整齊,嚴禁在校内交通道路和路口随意停放各種車輛。

(二)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的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内。嚴禁占路停放;嚴禁在建築物進出通道停放;嚴禁在綠化地、操場和建築物的過道停放車輛;嚴禁占用消防通道。  

(三)車輛夜間需在校内停放的,應在劃定停車區域停放,車輛本身及所載物品安全由車主本人負責。

(四)各部門、各學院應積極協助保衛處做好機動車校内停放管理。

(五)根據學校工作安排,保衛處有權對校内停車區域進行臨時管控。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校園内行駛管理

(一)車輛進校後,應按交通标志标線、交通安全警示和規定路線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15 公裡/小時,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禁止超載、超速、超車、并行、鳴号,禁止擅闖禁區、逆向行駛、抛灑滴漏;車内人員不得向車外抛擲物品或做其他妨礙行車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車輛在主幹道上、下客(貨),駕駛員不得離開,不得靠邊長時停留,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車輛在校園内發生故障需要停車修理時,應靠邊停放, 駕駛員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

(四)嚴禁無照人員在校内駕駛車輛,嚴禁在校内學車、試車、練車,嚴禁酒後駕車。

(五)在校園道路通行時,行人享有優先權,車輛應當給行人讓道,上下課高峰期所有車輛嚴禁通行。在各種車輛之間,優先通行的順序為自行車、三輪車、電瓶車、摩托車、汽車、工程車輛。行人和各種車輛應當給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讓道,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不受本規定限制,但應保障交通安全。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和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交通事故處理

(一)校内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報告保衛處;保衛處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複交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啟動并按照學校制定的應急預案處置。

(二)校内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學校保衛處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第二十條交通違章處理

凡進出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本規定,如有違犯第一次由執勤人員當面勸說;第二次通報所在單位并在校園網上進行公示,對于第三次不按規定停放的汽車,禁止其進入校園。  

對于違反本規定或不服從管理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執勤人員當場糾正;情節嚴重者,進行通報批評、公示、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校紀處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校外車輛在校園違反本規定、不服從管理的,學校可拒絕其進入校園或責令駛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保衛部門進行處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在校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綠化等學校設施設備毀損的,當事人應賠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行,原《菠菜担保评级网址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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