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法律法規彙總

發布者:保衛處發布時間:2020-06-17浏覽次數:527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42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讨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适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财物的行為。

現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201741)

()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别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确定基準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20161219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遊關聯犯罪不斷蔓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衆财産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幹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衆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衆反映強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特點,堅持全鍊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标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内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财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赈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鍊接、木馬程序鍊接、網絡滲透等隐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别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标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财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标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别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複撥打、接聽同一電話号碼,以及反複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毀滅證據等原因,緻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确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确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确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适應。

()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适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适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産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懲處關聯犯罪

()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使用僞基站”“黑廣播,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确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财物的;

2.幫助他人将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僞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遊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确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緻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産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準确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别是在規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浏覽次數的事實。

(二)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夥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僞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号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号碼被修改為國内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号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内号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曆,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四)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轄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财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标準,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标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内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鍊條、跨區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争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緻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并案偵查,或因有争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确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一)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數衆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二)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随案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并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三)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對其他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随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并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

(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内的款項,對權屬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确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将詐騙财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财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财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财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财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财物的,不予追繳。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号, 201561日)

第六條對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别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七)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指導案例27,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 2014年6月23日發布

【裁判要旨】

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鍊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财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鍊接而騙取财物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201148)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财産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标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财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标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以赈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别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财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諒解的;

()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财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财物為詐騙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項規定标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别惡劣、危害特别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别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财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确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确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行為人已将詐騙财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對方明知是詐騙财物而收取的;

()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财物的;

()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财物的;

()對方取得詐騙财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财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僞造貨币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42010113)

第五條以使用為目的,僞造停止流通的貨币,或者使用僞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标準(試行)》的通知(高檢偵監發[2003]107号 2003年11月27日

八、合同詐騙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标準

合同詐騙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24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提請批捕的合同詐騙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合同詐騙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查獲的合同、工商部門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明有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2、查獲的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的産權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等,證明有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沒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雙方先後簽訂的多份合同等證明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4、雙方簽訂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證明有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行為的證據。

5、證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行為的證據。

6、證明合同詐騙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詐騙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證據,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歸,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對騙得财物進行私分、揮霍使用的;用于歸還欠債或者抵償債務的;用于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法經營活動)的;其他企圖使他人喪失對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證據證明合同詐騙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被害人的指認。

2、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3、證人證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對合同、收條或僞造票據上的簽名筆迹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鑒定。

6、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4、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其他證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2003515)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産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為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答複》(20021024)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決占有他人财物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11)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僞造證據時,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僞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1〕第8号 2001年1月21日)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确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2000524)

第九條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複》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請〔1991〕15号《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後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201057)

第七十七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确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标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2014425)

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别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别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十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2014111)

三、合同詐騙罪

11.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标準。一類地區以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為數額巨大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别巨大

二類地區以不滿20萬元為數額較大20萬元以上不滿120萬為數額巨大12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别巨大

12.關于單位犯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标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标準,按照個人犯罪數額标準的5倍掌握

有人用微信聊天,有人卻在微信中學習,成長。下面是2016年最HOT法律公号,累計覆蓋50萬法律人,總有一個适合您!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