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者:保衛處發布時間:2020-02-01浏覽次數:114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财産安全和學校公共财産安全,維護高校安全穩定和校園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園内部及學校組織校外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六條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務:

  (一)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應納入教學計劃并記學分。

  (二)維護校園穩定。嚴防境内外敵對勢力、非法宗教勢力、民族分裂勢力等對高校的滲透、煽動和破壞活動;及時處置各種不安定事端和突發性事件;協助國家安全、公安機關調查與處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調解處理内部矛盾糾紛,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三)嚴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網絡、公共衛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隐患,防止發生各類案件或事故。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果斷及時地處理影響校園安全穩定的突發事件。

  (四)協助查處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校内及與學校有關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及校園安全的情況;保護發案現場并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校内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對校内有輕微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進行幫助、教育。

  (五)參與綜合治理。參加所在地區組織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維護校園及周邊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務。

  第七條 高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高校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領導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組織機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條件保障。

  (二)分管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組織實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領導實行“一崗雙責”,負責分管工作範圍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落實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2.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種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确定治安、消防保衛重要部位,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監督檢查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

4.負責校園安全巡邏檢查和保安隊伍管理,監督指導物業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維護校園穩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違法行為,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校内及與學校有關案件、事故的偵查、處置工作。

6.會同學校信息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報送學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動的安全方案,依法報批,經同意後組織實施。

  (四)高校下屬單位(部門)和其他駐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況,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高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考評獎懲;

  (三)指導高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四)指導高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有效防範和妥善處置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

  (五)彙總學校安全信息;

  (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高校及周邊安全穩定情況,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及周邊秩序、侵害學校和師生員工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依法監督檢查高校内部穩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網絡、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導并協助高校處理校園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保障

  第十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維護校園穩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消防、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等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校内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獨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園安全管理職能。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變更,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按照不少于師生員工數的1‰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按規定落實崗位風險津貼;按照不少于師生員工數的3‰配備保安員;安全管理人員、保安員、建築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等應依法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辦公、交通、通訊、防護等場所、設施、裝備;除人員經費和專項建設費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業務經費應予以足額保障。

  第十四條 高校下屬單位(部門)應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明确專人負責本單位(部門)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設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機構,負責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詢與疏導等工作,對校内心理危機事件進行緊急幹預。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二)重要部位、貴重物品和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動、公共場所管理制度;

  (七)教學、科研、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制度;

  (八)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請銷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十二)事關學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範設施使用、維護制度;

  (十四)飲食衛生、疾病防控等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維護内部穩定管理制度;

  (十七)應急預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防範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結合實際,對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場所采取實體防護措施:

  (一)在校園主幹道及主要出入口等處設置機動車輛減速裝置,有條件的可設置防車輛沖擊設施;合理劃定停車位,确保消防通道暢通;

  (二)在校園圍牆等周界設施上設置防攀爬裝置;

  (三)在校園内部重要設施、存放貴重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源、圖書檔案、保密資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點實驗室、網絡中心、廣播(電視)台、重要辦公室安裝符合國家标準的防盜安全門,采用堅固的金屬防護欄對其窗戶實施防護,按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标準的保險櫃(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對内部高台、樓梯、山體、水域、地下設施等易發生墜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場所、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标志和相應的防護設施;

  (五)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等場所、部位應當設置相應的實體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對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場所采取相應的技術防範措施:

  (一)在校園和集體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監控範圍應适當外延,保證能夠覆蓋出入口人員活動區域;

  (二)在校園圍牆等周界設施上設置周界報警裝置,有條件的可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實現與周界報警裝置的聯動;

  (三)在校園内部重要設施、存放貴重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源、圖書檔案、保密資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點實驗室、網絡中心、廣播(電視)台、重要辦公室安裝入侵自動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一種及以上技術防範裝置;

  (四)校園主要道路、停車場,樓寓通道、電梯廳、電梯轎廂、食堂、大型活動場館内和出入口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五)視頻監控系統應采用數字硬盤錄像機等作為圖像記錄設備,24小時進行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當不少于30天;入侵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聯網或與本單位值班室(監控室)相聯;對圖像記錄、入侵報警等設備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建立安全防範控制中心(監控室),通過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系統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園安全技術防範建設所涉及的技術系統配置,應當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選用的産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标準,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技術防範設施的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标準、規範、規程。

  第十九條 設置實體防護設施、門禁控制等裝置,不能妨礙緊急情況下的逃生。

  第二十條 高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标準,在消防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标志、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設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線。

  第二十一條 高校校園網應當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标準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記錄并留存有關用戶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統應當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要求,落實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有效防範計算機病毒、網絡入侵和攻擊破壞。

  第二十二條 高校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化學危險品、放射源等場所的安全防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規定。

  第二十三條 高校财會室(财務中心、結算中心)應當按照《江蘇省單位财會室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的要求,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第二十五條 高校應當組建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快速反應隊伍,定期進行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做好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物資準備。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校應當将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考核評比内容,健全獎懲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條 對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教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因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對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責令相關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教育等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優資格。對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緻發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學生、教職工傷亡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高校管理範圍内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從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教育廳、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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